地理国情监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5-11-02作者:admin

 地理国情监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地理国情监测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学术合作交流,地理国情监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为了合理、有效使用和管理基金,依据《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申请。受理时间、资助方向、资助对象等具体事宜由当年度的《地理国情监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确定。

       第三条      基金中专设实验室主任基金项目,用于不定期资助少量有重要学术前景的研究和外籍学者的短期访问研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由实验室组成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项目申请指南。

       第五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指南的审议及基金项目的评审。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基金申请应研究目标明确、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一定的理论技术创新。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原则上每人只能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一次资助;每人每年仅限申请一项(含主持和参与)。

       第九条     实验室对每份基金项目申请书组织形式初审、同行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拟立项名单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通过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并与实验室签订研究合同,按时启动项目研究。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研究计划实施项目的研究。任何对研究计划的变更,均应向实验室提出报告,由实验室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每年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每年向实验室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到本实验室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实验室可以视情况,要求部分项目的负责人当面做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应实事求是。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事由,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及租赁费,材料费,信息、资料、印刷费,差旅费,验收费,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事由:基本建设、改造、福利劳保、购置大型和通用设备(如交通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等)、资助项目批准前已订购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和招待费改造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分期拨款,一般立项当年拨款70%;按计划完成项目后再拨款30%。

       第十八条      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研究计划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其单位承担。项目因故撤销和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和用经费购买的器材缴回实验室。

第六章    项目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著作、报告、软件、成果评议鉴定资料和获奖等,均应标注“地理国情监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 英文标注“Key Laboratory for National Geographic State Monitoring of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Surveying,Mapping and Geoinformation”,未标注的,项目结题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实验室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语文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在下次申请中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数据、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及本实验室共有,并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的事宜,由实验室制定基金管理细则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实验室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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